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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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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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