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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被告承攬自訴外人銓泰公司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之鋼構、能板安裝及低壓配線工程」,扣除轉包予原告施作之「設置施工工程」【工程範圍為「太陽能(鋼構、模組、電力、接地)之相關設備安裝及運轉、網路、監控、清洗水路、安全圍籬及步道之施工】後,被告於該案場有無應自行施作或另行發包施作之工程?如有,其範圍、項目。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答辯狀所為修補費用之抵銷抗辯,關於修補費用之計算方式,應係來自於該狀後附上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簽名、載有「已請款之工數」、「尚未請款之工數」等文字之文書;請說明「已請款工數:180年5月份共24工」、「尚未請款之工數:108年5月份共4工」各指同狀所附「員工出勤紀錄表」的哪些出工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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