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58號

聲請人
方玉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令蕙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證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情,亦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