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吳秀芳
- 相對人
- 吳中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為假執行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570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對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提起上訴,爰請求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對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此據聲請人提出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可憑,惟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尚非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