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 原告
- 鄧鳳招
- 原告
- 孫瑞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