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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吳金芳

  • 當事人
    鄧鳳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原   告 鄧鳳招 孫瑞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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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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