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吳金芳
- 當事人鄧鳳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原 告 鄧鳳招 孫瑞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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