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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珅、何宗翰、新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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