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大統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邦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煌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524元【計算式:(15,800元×323.78㎡)+(15,800元×25.36㎡)=5,684,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