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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黃聖涵

  • 當事人
    李三元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原   告 李三元 被   告 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原 告提出之系爭租賃關係對價之支票票據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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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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