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劉修銘

      劉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修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90萬元【計算式:40萬元+50萬

元=9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1 │劉俊銘│107年8月18日│CH634431│ 50萬元 │ 未載│││劉憶蓁│││││└──┴───┴──────┴──────┴────┴─────┘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