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 原告
- 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