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 原告
- 林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仁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仁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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