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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林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仁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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