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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睿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虔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東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顯以租賃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0,900,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台南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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