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許庠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富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