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 原告
- 許庠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富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富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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