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 上訴人
- 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108 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