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 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
- 原告
-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淑勤及被告鄧志鵬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