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訴訟代理人
凃偉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河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柯河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

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8 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逾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