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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告
方楊玉美
被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告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108 年度南簡字第266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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