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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70號

原告
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榆驊
訴訟代理人
王沛婕
被告
陳瓊雯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愛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就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庭期10日前就下列事實提出相關資料具狀到院:1、依臺南市政府營業登記資料所示,林媽媽租賃屋企業社係由黃秋桂獨資設立,而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則蓋立「林媽媽租屋企業社電話、陳瓊雯」等文字,陳瓊雯與林媽媽租屋企業社係何關係?兩造間居間契約係成立在「原告與林媽媽租屋企業社」間或與「陳瓊雯」間?如係成立在與林媽媽租屋企業社之間,被告當事人是否依登記資料予以更正?

2、營業員洪愛婷係受僱於林媽媽租屋企業社?或係受僱於陳瓊雯?(洪愛婷如係受僱於林媽媽租屋企業社,應另提出委任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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