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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原告
宋武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炫鋒金屬有限公司、方

昱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炫鋒金屬有限公司、方昱棋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2

,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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