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 原告
- 宋武鴻
- 被告
- 炫鋒金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方昱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