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法人王美煌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趙傳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王美雁農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蔡裕宏永櫟興業有限公司法人賴耀輝
  • 被告
    中迪和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原   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煌 原   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趙傳 原   告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雁 原   告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宏 原   告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耀輝 被   告 中迪和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37至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57至6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編│原告 │送達日期 │ │號│ │ │ ├─┼───────────┼───────┤ │1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108 年3 月4 日│ ├─┼───────────┼───────┤ │2 │王美煌 │同上 │ ├─┼───────────┼───────┤ │3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2 月27 日│ ├─┼───────────┼───────┤ │4 │黃趙傳 │同上 │ ├─┼───────────┼───────┤ │5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5 日│ ├─┼───────────┼───────┤ │6 │王美雁 │同上 │ ├─┼───────────┼───────┤ │7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4 日│ ├─┼───────────┼───────┤ │8 │蔡裕宏 │同上 │ ├─┼───────────┼───────┤ │9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108 年2 月27日│ ├─┼───────────┼───────┤ │10│賴耀輝 │同上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