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費鴻爵
- 被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算20日,應於108 年8 月26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稽,已逾上訴期間,是依首開說明,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