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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上訴人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算20日,應於108 年8 月26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稽,已逾上訴期間,是依首開說明,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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