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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原告
張晉福
相對人
即被告
黃進丁
即被告
謝瑩穎
即被告
張瑞和
即被告
丁介甫
即被告
陳寶燕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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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住同上
相對人
即被告
黃軾芃 住同上
即被告
黃于凌 住同上
即被告
莊琬茹 住同上
即被告
林子仙 住同上
即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A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6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