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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確認股利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被告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利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4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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