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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7 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07 年12月4 日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文,再審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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