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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李佳紋
被告
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原定庭期取消(原定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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