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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高翊洸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帛翼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翼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5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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