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4號原 告 陳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逸平即宸逸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