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陳玉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 被告
- 廖桂連即芝孋美容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儀
黃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參元」;理由欄中關於
四、㈣及五、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部分 │更正前 │更正後 │ ├──────────┼───────┼───────┤ │理由欄四、㈣第1行 │10,420元 │10,903元 │ ├──────────┼───────┼───────┤ │理由欄四、㈣第2行 │10420 │10903 │ ├──────────┼───────┼───────┤ │理由欄五、第1行 │10,420元 │10,90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