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原 告 黃偉倫即皇冠企業社 被 告 陳宗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亮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