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
- 原告
-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寶鴻
- 被告
- 泰安動物醫院 (即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申請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即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泰安動物醫院,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此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8 年7 月11日函文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