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被 告 泰安動物醫院 (即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羅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即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泰安動物醫院,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此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8 年7 月11日函文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