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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被告
泰安動物醫院 (即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羅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即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泰安動物醫院,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此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8 年7 月11日函文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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