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24號
- 原告
- 翁慧蓮即三六九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中城一品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