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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48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黃靜恂
被告
夕成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被告
酷客蛇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守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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