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700號原 告 高欣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彥霖 訴訟代理人 李世傑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維義即義發五金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 字第1901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