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
- 債權人
- 誠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名詠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登照明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登照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另本院已定民國108 年4 月11日下午4 時許,於本院第
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未繳即取消庭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