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源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南小字第9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此,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定期間及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7月22日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音光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惟系爭民事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7年2月8日判決聲請人(即該事件之被告)勝訴後,對造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小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本院調閱之系爭民事事件全卷可資查考。依此,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後,迄至108年7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規定之法定期限。再者,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及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