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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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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郭宗昇

上列原告對被告蔡采容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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