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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潘明彥

  • 當事人
    上品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70號原   告 上品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豫 訴訟代理人 李昌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晟行、黃基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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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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