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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1,490元(1,990-500),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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