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源
- 被告
- 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峻成
- 訴訟代理人
- 侯碧龍
李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9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