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原 告 陳言伋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豐翔即千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