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聖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華律師
- 被告
-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菁青
- 訴訟代理人
-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被告承攬自訴外人銓泰公司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之鋼構、能板安裝及低壓配線工程」,扣除轉包予原告施作之「設置施工工程」【工程範圍為「太陽能(鋼構、模組、電力、接地)之相關設備安裝及運轉、網路、監控、清洗水路、安全圍籬及步道之施工】後,被告於該案場有無應自行施作或另行發包施作之工程?如有,其範圍、項目。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就下列事項之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答辯狀所為修補費用之抵銷抗辯,關於修補費用之計算方式,應係來自於該狀後附上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簽名、載有「已請款之工數」、「尚未請款之工數」等文字之文書;請說明「已請款工數:180年5月份共24工」、「尚未請款之工數:108年5月份共4工」各指同狀所附「員工出勤紀錄表」的哪些出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