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鎮宇即毛利建築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1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