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