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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 原告
    陳慧君
  • 被告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慧君 代 理 人 蔡東泉律師 相 對 人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勞簡補字 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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