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方玉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雨錚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令蕙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證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情,亦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