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消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1號原 告 鄭百翔 被 告 黃祺鈞 陳宗呈即凱鑫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普通審判籍之規定,本件本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而經本庭函請原告敘明本件本庭有管轄權之原因,原告迄今未回覆,本庭無從審認本件有何特殊審判籍而得由本庭管轄,應認本庭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本庭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