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原 告 張雅媜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解除對原告帳號(darkernighto317@gmail .com)之限制,並將帳號歸還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