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
- 原告
- 張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