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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杭倫

                 108 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原告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求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文嘉即信毅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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